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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011年王先生投资开办了一家主要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又对外投资入股成立了企业乙。2012年甲企业从乙企业取得分红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甲从乙企业取得分红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呢?
如果B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之后,再次转让给C投资人,这时报表上实收资本是10万,未分配利润40万,那么B如何缴纳个税?现在的情况是,税务局让计算个税时,扣除未分配利润33万,因为投资者之前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了个税,33万不能重复缴税。现在她纠结的是,再次转让的时候,40万是否可以扣除,以及B的股权原值45万是否可以扣除?
投资人B再次转让时,可以扣除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45万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率20%。
跟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缴纳问题,你是否有所了解?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二、查账征收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江苏省人民政府报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给予苏州工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函》(苏政函[2001]60号),提出,鉴于目前苏州工业园区在吸收内资企业方面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发展苏州工业园区的指示精神,推动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请求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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